你在拼多多买到的是三无电器吗?
拼多多买东西便宜,你家的电器有没有是拼多多买的?
是不是三无产品?有没有潜在风险?会不会危及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尤其是家庭有老人、小孩和孕妇等弱势群体。
如果因为质量问题发生事故,你将会面临怎样的处境?
一、网购泡脚桶爆炸被大面积烫伤
2023年6月5日下午7点左右说起,这天北京的张女士回来早,心情很好,想着反正回来一身臭汗,一会儿要洗澡,不如用熏蒸泡脚桶做一下腿部和脚的中药熏蒸,据说夏天泡脚,祛湿驱寒,效果最好了。
本来是想泡脚养生变美变健康,没想到却被大面积烫伤,而且差点毁容。
所谓的熏蒸泡脚桶,由一个加热的锅体,传输软管、木桶、药盒等零部件组装而成,工作原理是:电热熏蒸锅将水加热成蒸汽,通过软管传输到木桶,消费者将双腿至于封闭木桶,通过木桶内的热蒸汽(可连接药盒)熏蒸皮肤,达到保健的作用,比传统的用热水泡脚更加省水、方便。
张女士购买这款产品已经两年,经常使用它来泡脚,而这天她如常搬出齐膝的橡木桶,安装好外置的熏蒸加热器,围好浴巾,刷着手机时,完全和当初说明书和操作视频上的步骤并无不同,然而没想到,过了十几分钟,该外置熏蒸器突然发出轰地一声巨响,爆炸了。
由于连接熏蒸加热器和木桶的软管只有半米,盖子连着熏蒸加热锅内的热水和热气喷在一侧的脸上、耳朵、脖子、胸部、肩膀和手臂上,经医院诊断,烫伤面积达8—10%,造成不同部位二级浅到深度烫伤。
烫伤大家都不陌生,平时就算被开水或者热锅边沿烫伤一小片,也会很疼,而且要很久才会好,留下疤痕褪还是不退有各种影响因素。烫伤病人要经历重重难关,第一关就是疼。
在医院,烫伤病人的病房也比较特别,要加固铁窗、禁放危险锐器,防止病人因过于痛苦而轻声。被烫伤的张女士当时疼地满地乱跳,幸好她了解烫伤后的急救处理,第一时间用冷水冲了烫伤皮肤十几分钟,因为皮肤是热的不良导体,尽快降温、去除致伤源,才是最好的办法。开始被烫,皮肤是粉色的,到了第二天,被烫的地方就开始成片窜起大大小小的水泡,医生帮她挑破水泡,上药,接下来的一个月,每天她都要经历一天至少三次的清洗、上第一种药,清洗,一会清洗上第二种药,每天至少12次皮肤疼痛,她经历了半个月,直到创口愈合。
第二关就是防止感染化脓。
烫伤面积大感染就容易器官衰竭死亡,如果是重点部位,感染死亡的风险也很大。比如太阳穴,这个部位非常的特殊,处于头部颞区,这个部位特殊的就是有颞浅动脉、静脉及颞神经穿过,所以非常的危险。并且这个部位骨质脆弱,假如不慎导致的骨折这类的损伤,甚至会损伤脑膜中动脉,致使血液不能流畅,造成大脑缺血缺氧,更恐怖的是假如人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是救不活的,一般是在3秒内死亡。再比如鼻子三角区,这个地方皮肤破损部位如果接触了污染物,导致了局部组织感染,当感染严重时会导致上行感染,引起颅内感染,从而出现一些颅内感染症状,比如高热、头痛、头晕、嗜睡、意识模糊,严重的会导致脑组织或脑神经损伤,甚至威胁到生命。
医生安慰张女士,你算是太幸运了,你看,脸肿那么大,连头发耳朵都没幸免,眼皮都肿了,幸好没伤着眼睛,也没感染。张女士隐约记得盖子打在太阳穴上了,她本能地用手去挡眼睛了,不过那轰地一声爆炸把她炸懵了,一场梦一样,她也不确定。
第三关就是留疤。
起泡、溃烂、褪皮,这时期虽然难看,但还有盼头,最地狱的是创口愈合了瘢痕的问题。医生说得好,伤口总会愈合,瘢痕才是国际医学界的难题,谁能解决这个问题,问鼎诺贝尔没问题。由于面积大,烫伤程度深浅不一,张女士集齐了瘢痕的三种类型,第一种,增生性瘢痕,顾名思义,瘢痕凸出来了,有瘤子或者突出;第二种色素性瘢痕,整个一大片烫过的地方,颜色比以前的深、黑,界限分明;第三种挛缩性瘢痕就复杂了,好了不只是难看好看的问题,还会因为位置和面积的关系而影响到身体功能,比如说在眼睑的挛缩性瘢痕,会影响到眼睛闭合功能,会发生眼角偏移,口唇周围的挛缩性瘢痕会造成口唇外翻,小口畸形,口角偏移。
第四关就是心理关了。张女士怎么也想不到,泡个脚的机器还会有爆炸的风险。由于受到刺激,看到电脑、手机、热水器、煤气,凡是有插电的、可能爆炸的地方和物品,都会忍不住颤抖,脑海浮现爆炸画面。刚开始的几天,冰箱都不敢靠近。失眠、心悸、不自主哭泣,经医生诊断为重度抑郁,有精神病倾向。医生建议她及早进行心理辅导,用药物治疗,不用那么辛苦硬撑,往往这类病人只关注到身体治疗,而实际上积压下的心理负面情绪无法处理,后患无穷。
如果认为难关到此为此,那完全是涉世未深的想法,真正的纷争才刚刚开始。
二、维权艰辛路
在处理完伤口,疼痛稍微能缓一缓的第二天,张女士就联系了出售这款产品的卖家。这款产品是她于2021年9月6日在拼多多一家叫老木匠的店铺购买的,商品名称是橡木泡脚桶木桶加热恒温实木洗脚足浴盆熏蒸桶妇科蒸汽蒸脚桶家用(60u多功能款)。
开始接触张女士的客服告诉张女士,可能是水管堵了,于是张女士查看后拍照告诉她没堵。店员之后联系了老板,开始了推卸责任之路。开始是拿着张女士查看时拆开管子的照片说装反管子了。
在张女士用充分理由否定这种诬陷后,又拿出升级款视频说产品有双重防爆不可能爆炸,爆炸是由于张女士操作不当,而张女士买的并不是这款,有所购款交易记录、实物和相应操作指南视频为证,但商家坚持,如果有质量问题,请原告举证。张女士咨询律师,律师说,《产品质量法》在举证责任上和其他案件有不同,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
之后,店家又说,不能证明原告的烫伤是被自己的产品造成的,张女士又去咨询律师,律师说,一系列证据链高度符合盖然性原则,完全能证明两者因果关系。最终对方告知,你爱怎么样怎么样,总之就是不承认,不赔偿。
张女士怀疑商品质量有缺陷,投诉商家注册所在地的12315,七天后,湖南娄底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到企业等级注册的办公地址业地址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盛世广场8栋1602室查看,完全不存在这家企业的踪影,这样就没办法对商品进行质量检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法人吴先生,通知张女士,对方拒绝调解,企业已于几年前停止营业。
显然,这是一种很明显的违规经营——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与经营地址需要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要与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便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管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但就算是有这些行为又怎样呢?没有市场监管的手介入,消费者单凭一已之力,如何去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又能拿这些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企业怎么办?
更令张女士气愤的是,事情发生后到现在,明明该店铺一直在正常营业,拼多多上的拼单每分钟都在闪动,有人拼单成功,张女士让别人咨询,也是正常有人回复,可以购买、下单,并且有物流更新的状态。
拼多多的售后告诉张女士,企业退货地址在广东。
据企查查显示,这家公司可不仅仅只有这一项违规事实。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包含:日用木制、塑料制桶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而其在拼多多销售的却不是木桶,而是熏蒸机+木桶+其他配件的多功能熏蒸机。妥妥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
这家名为娄底市方宝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在2017年成立,2018年无法联系,19-22年连续三年被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事发后,商家一直很硬气地宣称自己的产品证件齐全,没有质量问题。到这里,张女士开始怀疑他说的话了。打开商家产品详情页。从图片模糊的详情页信息可以分辨出,熏蒸机部分的检验报告是由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提供的,产品名称:保健熏蒸仪,型号sm-1000,委托单位:佛山市苏明电器有限公司。而张女士购买的实际产品型号是NH-600,品牌名称是hero,和检验中心报告中的根本不是一个产品。
木桶也是有检验合格证书的,但张女士不解的是——即使两个关键零件都有合格证书,也不代表这个产品就是合格的呀,厂家出售的熏蒸设备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有没有销售许可证呢?有没有经过科学的验证和权威的背书呢?显然是没有的。国家对家用电器,实施的强制3c认证也没有,一个彻头彻尾的三无产品,
这家店铺销售算是同品类中比较靠前的,想想当初打动张女士的那些点,经权威部门质检验证,这条肯定站不住脚了。还有原厂发货,厂家直销,简直就是欺诈消费者。
张女士对投诉结果非常不满意,在她看来,对市场上的产品质量负责,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本职工作吗?能因为网店不在线下就不管了吗?对方有明显违规,仅告知终止调解是什么意思?工作人员态度也很蛮横,充满不耐烦,指责张女士都购买了二年的产品了还要投诉,并表示,如果要求,也可以去当地,到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看可不可以找到吴先生,双方坐下来协商,显然,在北京的张女士不可能带伤先跑到娄底,等待一场没有下文的协调。
眼看找商家、投诉到商家的主管部门无望。张女士又拨通了上海12315热线,投诉有连带责任的拼多多。拼多多态度比较积极,隔一段时间都会和张女士沟通病情,给予安慰,但始终将自己置于协调原告与被告的位置,告诉张女士一直在和卖家积极协商,但张女士在沟通中也敏锐觉察到了,拼多多作为平台是有连带责任的,并不排除有利用沟通搜集、铺设对自己有利证据的可能。而对于事情的解决,第一,拼多多将自己放在双方调解人的角色上,从始至终没有对自身法律责任的审视和正视;第二,从始至终没有提出任何建设性方案,到目前事情未有实质推进,一直都是负责售后服务的一名客服在安慰原告。
律师表示,张女士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此案案情并不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即使官司赢了,赔偿的只是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可衡量的基本的损失,无论是受到的伤害,张女士维权付出的精力,还是留下的疤痕,都是这些基本赔偿无法弥补的。
张女士真是后悔不迭,在网上购买商品,质量没保证,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按说自己是受害者,但无论是试图协调,还是提起诉讼,都要自己一点一点去操办。
她表示,以后再也不敢在拼多多随便买电器了,第一是买的不如卖的精,本来专业的生产销售商就和消费者者之间对产品存在巨大的信息差,平台上详情页商家发布的信息根本不知道是真是假,而且只说好的不说坏的,消费者太难甄别是不是假冒伪劣。第二,出现问题,维权太难了。
三、拼多多不应成为监管盲区
拼多多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一般大家买个指甲刀、收纳盒这类物品,没什么危险,为了价格便宜,也就不太在意产品是否是正规的合格产品了。
但涉及到电器、健康甚至医疗类产品,就是另一种情况了。拿张女士出故事的熏蒸品类产品来说。之前在线下销售,或者在理疗店、足疗店、美容店使用时,就事故不断。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熏蒸机、爆炸、烫伤等关键词,前二页得到的结果就非常多,(文章结尾会附上相关产品风险事故的真实案例)。
这类产品由于事故太多,慢慢在线下的实体门店销声匿迹了,但他们找到了另一个完美的寄身之地。在这里,消费者很少会查这种产品的黑历史,看着各种详情页的介绍,也很难有自己的辨别力。
中国33年电商之路,从最初的百网乱战,到淘宝、京东两极争霸,再延展到PDD、抖音异军突起,虽然电商带动了经济,发掘了所谓的下沉市场,并让众多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赛道上寻找到了自己的发展契机,但同样也给了企图浑水摸鱼、不良于行的非法商人甚至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这类熏蒸类产品就在拼多多、抖音大规模存在。不但有假冒伪劣、而且有的还打打擦边球,宣称功效、改善。
不管说没说治疗两个字,这些产品的宣传是熏蒸,然后还有祛湿祛寒这个是医学用词,根据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之规定,目前该产品的介绍页面,已经违规。甚至在广告法中已经就是违法行为了。
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类产品正在PDD、抖音等大流量类的电商平台蔓延,但因为质量问题或者本身就不合法、不合规等原因造成患者健康危害,乃至生命危险的话,这个责任谁来背?资本的狂欢是不是需要无辜的消费者付出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普通人能将以前在店铺里享受的服务搬回家里,为的是享受品质生活,电商平台无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选择空间,但不可否认的是,线上购物出现类似事故,维权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会更大。而且,消费者正确选择的前提是充分的知情权,这在详情页上是不会出现的。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医内科主任医师龚雨萍表示,熏蒸如果不正确或过度使用,可能带来一些危害和副作用,比如烫伤风险、呼吸道刺激、过敏反应以及毒性作用等。
1、烫伤风险:熏蒸时使用的热水或热物品可能导致烫伤。过高的温度或不适当的使用方法可能会损伤皮肤和组织。2、呼吸道刺激:某些熏蒸物质可能对呼吸道产生刺激作用,导致咳嗽、喉咙不适、气喘等症状。这可能特别对于有哮喘或其他呼吸道问题的人更加明显。3、过敏反应:个别人可能对某些熏蒸物质产生过敏反应,如皮肤发红、瘙痒、荨麻疹等。在使用任何新的熏蒸物质之前,应进行皮肤敏感性测试。4、毒性作用:某些熏蒸物质可能具有毒性。不正确使用或使用剂量过大可能会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此外,某些熏蒸物质可能会释放出有害物质,对室内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长期暴露于这些物质可能对健康产生潜在危害。要确保安全和减少潜在的危害和副作用,建议选择安全、无刺激性和经过验证的熏蒸物质,并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而且要注意避免过度使用熏蒸方法,尤其是长时间的暴露。
四、熏蒸类产品是否适合在平台销售?
首先要问的是——熏蒸设备到底属于哪个商品门类?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标准?
如果属于家用电器,只要符合家用电器标准即可,但事实却比一般家用电器危险的多。无疑会出现很多未知风险。比如张女士购买的这款产品,符合的是通用电器和加湿器的标准,无疑,加湿器和熏蒸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产品,符合加湿器标准没有任何质量保证的意义。
实际上,熏蒸设备和医院的熏蒸治疗仪更为相似,无论从产品的适用性,工作方式、结构、还是风险方面,都比较接近。那么有没有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呢?答案是yes。
为了规范医院用熏蒸治疗仪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颁布了《熏蒸治疗仪行业标准》(YY/T 1306-2016)的行业标准,虽属于非强制,但有较强的规范意义,对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
比如对爆炸风险的防范:
在中医熏蒸治疗设备研发实验要求与主要风险中规定,产品加热容器若为压力容器,应符合GB/T 150和相关压力容器法规的规定。明确加热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最大容积,若加热容器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的定义,应符合压力容器的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比如对烫伤风险的防范:
生产商要说明对熏蒸温度或人体温度的监测方式,如红外方式、温度传感器等。申请人应说明熏蒸温度、熏蒸时间、人体皮肤最高温度的设计依据。说明对熏蒸温度或人体温度的监测方式,如红外方式、温度传感器等。说明温度传感器的测量位置、测量范围、测量精度、测量间隔等。若为分区加热,各区应独立设置温度传感器。说明温度均匀性和稳定性的设计要求及控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加热蒸汽从加热容器输出到患者部位,不是封闭传输,特别是开放式喷头,极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造成温度的波动。若出现局部高温,可能会烫伤患者,若温度较低达不到治疗效果。温度忽冷忽热,会给患者带来极大的不适感。开放式治疗仪应具有防烫伤设计,若具有喷头保护罩,应说明保护罩的材质、固定方式、与患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分析是否会出现过重脱落的风险。
比如对禁忌证的规范:
(3)禁忌证示例:
有严重心血管疾病,孕妇,恶性贫血,月经期,皮肤出血倾向,活动性肺结核,温热感觉障碍,高热患者等禁用。年老,体弱者,低血糖患者等慎用。对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的要求:申请人在风险分析时应关注同品种医疗器械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此处有个特别吓人的数据,烫伤的在严重伤害事件占83.9%。这还是在准入门槛高、监管严格、操作过程中有专业医护人员全程操作的医疗器械产品中。
经查询国家药监局网站,熏蒸类设备使用风险的不良事件信息通报中明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涉及熏蒸类设备的可疑不良事件报告223例。其中严重伤害事件93例,主要表现为晕厥、烫伤、惊吓等,其中发生晕厥2例,占全部严重伤害报告2.1%;不同程度烫伤78例,占83.9%;舱体坠落(封闭式熏蒸仪)等濒临事件13例,占14.0%。
而市场上流通的这类熏蒸设备呢?不是医疗器械,这就意味着它不用遵循这个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规中涉及到的风险,拼多多上出售的设备,一样也不拉。而且很多发生事故的案例都表明,风险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常常在使用几个月甚至几年后才发生。
理论上,在大众消费市场流通的产品安全等级应该是大于医疗器械专业类产品的,操作难度也应该小于它。比如可以在药店随意买到的非处方药,就比只能凭借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到的处方药安全,且服用简单。
然而现实却是——质量参差不齐、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在没有专业知识、没有被警示教育的消费市场畅通无阻地流通,一直被当成普通家电产品流通,事故不断,却毫发无伤,游离于政策和监管之外。
那么,如果是存在这么大的风险,是否适合在消费市场流通?
如果在消费市场流通,在对操作有一定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严格培训人员?
市场乱象不断,是否应该设立一定标准,介入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公告。
而搜索这个产品门类的抽查公告,你会发现,根本没有。
因为没有相关的行业标准,抽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评判是个问题。拿张女士购买的那款产品来说,符合的是通用电器标准和加湿器标准,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加湿器产品质量情况时,百分之百不会选取这款产品样品来检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质量监管的无人区。
行业内人士介绍,为了尽量节省成本,有的卖家使用的连接熏蒸机和木桶的软管越短越好,这样的设计缺陷,导致爆炸时顾客离熏蒸机距离过近,造成身体的烫伤。而合理的长度到底是多少?并没有权威、科学的标准。
熏蒸设备由于结构和组装简单,所以以拼多多上的商家来说,很多都是自己买进熏蒸机、木桶、软管等配件自己进行组装的。一旦出现事故,各种生产商就开始扯皮,为了撇清责任,熏蒸锅厂家会在锅体商加装n道防护装置,宣传增加安全系数,问题是?如果已经堵住了,锅体越牢固,积聚压力越大,爆炸危害性会不会就越大呢?产品的安全应该是整体的安全,个别零部件的合格不代表整体产品的合格。
有些熏蒸机煮药过程中药渣堵住出气孔,造成锅内压力骤然升高,造成爆炸,烫伤消费者。同时,温度升高,锅体的塑料件老化变形,如果有易燃物,容易造成短路和火灾。还有煮药留下的水渍流到下面电路板,会造成机器故障。而这类风险隐患巨大的熏蒸设备大量存在于各购物平台。
对所有消费者来说,购买产品,安全才是第一位的,相比之下,有没有用,有多大用的重要性是第一个等级的。一个广泛流通的产品如果不安全,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消耗的卫生资源,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都是巨大的。
产品安全的概念产品的安全性是人类对产品的最基本要求。产品安全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或滥用时,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通过媒体案例和采访可以看到,多种熏蒸设备类产品并不安全,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缺陷,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或滥用时,发生了多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原则上,缺陷产品应该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开展评估,看是否应该启动召回,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因体积、成本等各种原因最后评估不便于召回的,应该督促生产者改进产品设计,同时告知消费者,避免同类问题再度发生。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由消费者和商家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但是,由于产品设计、制造的缺陷或企业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危险性等警示不清,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交易已经难以仅靠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规则来维持公平,政府有必要借助法律手段积极限制这种力量,以实现不同主体相互关系中的实质公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资料:熏蒸机事故案例
爆炸案例一
2023年5月10日,据澎湃新闻报道,2022年2月28日,被告朱某某(某保健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向原告屈某某宣传五天98元中药调理保健项目,该项目是客户将腿放置在木桶里,木桶通过软管连接到蒸汽锅中,蒸汽锅中的蒸汽通过软管传送到木桶中,进而达到对客户的腿部及身体进行熏蒸的效果。2022年3月3日下午,屈某某在接受服务时,因连接木桶与蒸汽锅的软管发生弯折、导致蒸汽出不来引起蒸汽锅爆炸,爆炸产生的蒸汽、热水将原告屈某某的面部、右上肢烫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朱某某等人采取水冲、抹药等方法对原告屈某某进行了简单救治。后原告屈某某被诊断为水火烫伤-热毒袭表症(中医诊断)、烫伤Ⅱ°5%(右上肢4%,面部1%),花费医疗费20000余元。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034312)
爆炸案例二
据电视节目《新闻午报》2019年7月17日报道,一位60多岁的独居老人报警声称被爆炸烫伤头、颈部、上肢,到现场以后,民警看到这个报警人家门开着,进去以后整个屋里地面散落的都是中草药和汤汁,发生爆炸的是一个熏蒸机,老人说他正准备泡脚,但是熏蒸机发生了故障,不出蒸汽了,他便凑过去查看。因为老人没有切断电源,熏蒸机还在工作,出气管堵住后,导致熏蒸机内的压力很大,结果老人刚碰到盖子,里面的蒸汽和滚烫的中药水就炸了出来,烫伤了老人的脸部和胸部。老人说,这个熏蒸机已经用了一年多,还是第一次碰到这个情况,随后老人被120接走治疗。(https://www.sohu.com/a/327319277_100114180)
爆炸案例三:
2017年4月21日,家住临泉县城的刘女士,一向爱美,在朋友的推荐下她购买了一套保健熏蒸仪。三个月后,刘女士正在家做汗蒸,听到正在煮药的蒸锅发出咚咚咚的异响,她赶紧走过去查看,不想悲剧发生了。只听到嘣的一声响,锅盖炸开了,经医生诊断,刘女士面部、双上肢、颈部大面积烫伤,伤好后将面临面部结疤的后果。但厂家却说是刘女士操作不当引起。刘女士并不认同厂家的说法,声称:如果是操作不当,第一次熏蒸就已经发生事故了。https://www.sohu.com/a/135519959_728126
而更多的熏蒸泡脚桶爆炸,烫伤顾客的事件并没有得到媒体的报道,只是散见在各种法律咨询求助、就医求助的网页里。
爆炸案例四:
爆炸案例五:
正如海恩法则所言,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还有多少在现实中发生,但是没有在网上留下痕迹的类似事故,我们也不得而知了。
其他事故案例
我们来看看这类产品的另一个安全隐患:对温度感知不敏感人群的烫伤风险。按照产品的工作原理,水变成水蒸气通过软管传输到相关容器,最终接触消费者皮肤,这里的烫伤不是前面提到的熏蒸机部分爆炸,热水热气喷溅引起的烫伤,而水蒸气接触皮肤造成的烫伤。
来看几个例子:
过敏案例一:
据新华社2017年5月25报道的养生机构乱象里,就有一则熏蒸送命案例。北京的胡女士3月在一家健康瘦身馆接受药物熏蒸,一个多小时后出现恶心、呕吐等情况,但工作人员称没有大碍。此后,胡女士不良反应加剧,虽然经过半年多的治疗,但最终身亡。经医院诊断,胡女士存在脑干损伤、热射症、横纹肌溶解症等症状。住院病历记载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为原因不明的熏蒸剂中毒以及原因不明的暴露于热液和热汽化物下。法院判定瘦身馆提供服务存在过失导致胡女士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5/25/c446119.html)
温度过高烫伤案例二:
还有一个报道出来的例子发生在2012年,北京的王女士到美容院做了两个小时的熏蒸。回家后,她发现被熏蒸的部位出现大片红肿并起了水泡,后经密云县医院诊断为躯干二度烧伤。为此,王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索赔2000元。庭审中,美容院说,王女士在做完熏蒸数日后才说被烫伤,不能确定烫伤是因熏蒸造成,且熏蒸后出现水泡是正常身体排毒反应,故不同意赔偿。王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00元,一年后,经密云法院调解王女士获赔800元。
温度过高案例三:
以上这两个案例,还是在比较专业的机构,由比较专业的人员操作的情况下发生的危害事件,被作为一般家用电器,买回家由相对不太专业的个人消费者操作,烫伤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不明原因案例四:
在家熏蒸晕倒后烫伤致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