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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购买机票时可以选择购不购买保险,难道不购买保险飞机失事就没有赔偿吗?

nalinengmaidao2023-06-08买礼物363
为分散风险和满足相关合同要求,航空公司需购买一定的飞机保险,飞机保险主要包括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

为分散风险和满足相关合同要求,航空公司需购买一定的飞机保险,飞机保险主要包括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题主说的机票保险概念就是其中的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了,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损害赔偿的问题,通常要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对乘客进行赔偿。国际民航组织(ICAO)于1999年5月起草了《蒙特利尔公约》,并于2005年7月31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伤亡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采用双梯度责任制。第一梯度实行严格责任制,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行为,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为10万及10万以下特别提款权;第二梯度(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第二梯度责任。

而根据国务院1989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只要购买机票,国内航线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但该赔偿限额标准在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出台后,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很多具体赔付案件中,对于没有单独购买航意险的乘客,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根据机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之所以出现国际航班乘客出险赔付高于国内航线,外籍乘客高于中国乘客等问题根源就在于二者分别执行《华沙公约》和《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其条款不同。

例如: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和8270万元人民币;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2009年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

这里再补充一点国内历次空难的赔付标准(不包含客户自行购置航意险理赔额度):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没有按照40万限额标准走)。

所以,机票本身是包含了一定的保险,是航空责任险,但即使是40万元保额,也不够百万房贷的一半啊!建议坐飞机的朋友自己购置航空意外险,一瓶饮料钱而已( 很多保险公司航意险可在网上购买,保险期间一周, 保额百万,保费仅需5元)。

如果对具体的条款感兴趣可以看看<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及航空公司责任险条款(2009版)

山东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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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失事到底该赔多少钱 海内外赔付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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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70事件,举国哀伤,逝者已去,希望其家人能从失去亲人的打击中尽快走出来。

两年前只是就题论题回答了部分内容,下面再补充一些材料。

国内最近的一次空难是2010年8月24日晚22时发生的伊春空难,距今已接近4年时间。当时确立的96万赔偿标准(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赔偿),至今仍有家属并不认同(根据2012年报道)。伊春空难的索赔诉讼,最终可能仍落入中国式索赔的结局。即采取协调解决,由原航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或授意航空公司与遇难者家属谈判,既有商业性质,又通过行政手段,采取拖延战术予以调解。

再往前追,2004年的包头空难,承运人东航提出的赔偿方案为每名遇难者赔偿21.1万元,业遭到很多家属反对。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曾经将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告包括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以上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及精神损害。最终结果是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根据方便管辖原则,裁决中止审理该案,建议最适合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案件由此转回中国。而在国内历经7年时间,提交多家法院,至2012年,该案仍未有结果。

据称,此案在美国审理期间曾进行过调解,经各方商讨后,原、被告一度达成调解协议——每位遇难者获赔约300万元。但该案回国审理后生变。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称,东航最终反悔,不肯按此价格支付。而东航相应负责人则表示,东航从未同意此协商价格,并始终坚持案件移送回国审理。

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

有一种说法是:并非航空公司不同意,而是有关部门担心,一旦这个标准抬高,打开了口子,将来其他的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将随之水涨船高。其实,前文提到的《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之时,就存在争议。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认为,应当无条件实行无限额的赔偿规则,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表示反对,理由是上述规则将会影响并打击本国民航业的发展。最终,《公约》确定了有条件的无限额赔偿原则。

虽然中国的空难赔偿标准是在逐步提高的,但与国际标准还相去甚远,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

马航事件没有发生在中国,这些同胞的家属或不至于遭受中国式索赔。但从历史上看,空难的跨国诉讼也并不容易。而当发生这种灾难的时候,理赔最迅速和快捷的一定是乘客购买过航空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公司。3月25日马航声明出来之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理赔工作,并将保险金送至客户家属。

除了两年前的上文中提到的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之外,还有一个诉讼难的问题需要补充,所以,建议不变。

虽然本人是行业内利益相关者,但上面仅仅是客观陈述事实,绝无广告意图。

注:关于包头、伊春空难理赔情况根据网络报道整理